2 安装位置
根据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依据检测气体的密度及风向来确定探测器的安装位置,但应避免将探测器安装在空气流动过大的地方。
一般情况下,面积适中的室内空间,可依据保护半径均匀布点,即探测器安装在离释放源距离7.5m以内或两只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在15m以内;面积过大或存在大量可通风部位的室内空间,应按室外情况布置探测器。探测器安装在室外时,应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探测器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检测比空气重的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0.6m;检测比空气轻的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说明:气体密度大气体检测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轻。所检测的气体密度参见上表。
5.3 安装要求
探测器应根据GB3836.15-201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的第9条和第10条的相关要求进行安装。
注:探测器上未使用的进线孔应使用随机附件中的螺堵进行堵封,且与探测器外壳螺纹的啮合应不少于5扣。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组成,能够在保护区域内可燃气体泄露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提前报警,从而预防由于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燃烧装置尾气vocS排放检测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3、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以保证消防救援时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5、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以警示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置。
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时,还应符合有关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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