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站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站场易燃易爆场所。美国英思科BZ1 四气体监测仪
第二章选型、设计、安装
第三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第四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挥发性有机物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第五条安装单位应按照工艺参数要求调试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经试车运行合格后交付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对象:空气中的可燃气体;
(二)检测范围:0~100%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
(三)检测误差:爆炸下限的±10%以内;
(四)报警设定值:一级报警小于或等于20%LEL,二级报警小于或等于50%LEL;
(五)报警误差:设定值偏差在±5%以内;
(六)响应时间:吸入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30s,扩散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60s。气体
第三章日常管理、标定
第六条生产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运行班组负责日常气体检测巡检及监控,仪表班组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标定,由生产部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维保单位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二)每半年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试验,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值,不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