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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014-2017年)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但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代表的二次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仍十分突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维持在高位水平,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以珠三角地区为例,2013年珠三角城市O3-8h的第90百分位数为123~191微克/立方米,其中6个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PM2.5年均值为38~55微克/立方米,区域平均值为47微克/立方米,全部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vocs作为臭氧和其它细粒子形成的共同前体物,如何有效控制区域VOCs排放总量,是VOCS排放解决光化学污染、城市灰霾等复合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所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在非甲烷总烃测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8⑤《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行的政策要求涵盖环境准入、产业布局等环境管理的各项工作,缺乏与之配套的指导重点行业污染整治的操作性文件。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