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vocS排放m3;餐饮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以油烟气的形式排入环境,根据其形态一般可分为颗粒物质和气体物质两类。其中,油烟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烹饪过程中油脂的挥发凝结以及油脂食材的分解、裂解等,统称油烟,气体物质主要指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时主要针对这两类污染物。研究表明,餐饮源排放的油烟颗粒物中,pm2.5的质量浓度占到pm10的80%以上,pm1.0的质量浓度占到pm2.5的50%~85%,说明餐饮源排放颗粒物主要为细颗粒物,直接对pm2.5 产生贡献。北京市2018年5月14日公布的pm2.5来源解析显示餐饮源贡献了约 4%,在广州,这一比例为6%。油烟中的vocs 可参与大气光化学学反应,增强大气氧化性,同时为二次颗粒物的产生提供原料,其中的部分组分具有异味,直接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扰民问题。据统计,2015年度北京市餐饮油烟大气污染投诉占大气污染投诉总量的 34%。由此可见,餐饮油烟不仅对灰霾直接产生贡献,而且对居民生活造成困扰。因此,有效控制餐饮油烟污染是促进社会和谐与环境保护的双重需求。gb 18483-2001中,以油烟颗粒物作为监测指标,抓住了主要矛盾,但限于当时监测技术和国内污染防控形势,油烟中vocs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基于vocs 对pm2.5和o3生成的贡献、对人体健康以及产生恶臭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影响,有必要对油烟中vocs排放进行控制。
一、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环保新闻,环保新闻
二、污染物监测要求
1.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
2.油烟与非甲烷总烃采样位置相同,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有毒气体检测固定式气体检测仪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 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 d=2ab/(a+b),式中 a、b为边长。
3.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 0.5m2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确定采样点数。
4.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在其烹饪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时段进行采样。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3次,每次采样10分钟
5.油烟和排风量的监测采样按照 gb/t 16157 的规定执行,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采样按照 hj 732 的规 定执行。
6.对餐饮服务单位排放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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