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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1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氨气(NH3)、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非甲烷总烃测试》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可吸入颗粒物(表对于生物质锅炉,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大,可安装除尘器等VOCS排放污染控制设施,在这种情况下,排放系数4.1.3农作物产量数据来源于农业部的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