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督促名录内的企业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主要为废气排放监测,主要因子包括SO2、NOX、颗粒物和vocs等,各企业根据自身污染物产排特点确定监测因子,报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自行监测的点位、项目、频次、方法等要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非甲烷总烃测试和总则规定的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具体的检测因子要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做VOCS排放好自检,确定特征污染物,做好在线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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