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大气[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全面加强
挥发性有机物(
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遏制
臭氧上升势头,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们制定了《“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附件(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方案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推动VOCs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2017年9月13日
美国华瑞MiniRAE 3000 PGM-7320便携式VOC检测仪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VOC检测仪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国以PM2.5和O挥发性有机物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环境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