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参考资料:http://www.zhb.gov.cn/info/bgw/bgg/200809/t20080917_128814.htm
所谓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是指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规定的环境中声的最高允许数值。声环境质量标准体现了国家保护声环境的政策和要求,是衡量声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一个尺度,同时又是进行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依据。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时,应当分别不同的功能区进行制定。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依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