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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案例分析关于环境污染的案例和判罚情况
经查明,该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向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地正在夜间施工,对此该建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夜间大规模施工,只是混凝土浇铸因工艺的特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中止,即便是夜间也不能停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夜间开工手续。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于是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并对该建筑公司未依法进行申报和办理夜间开工手续作出处罚。但是,建筑工地的噪声污染并没有得到改善,广大居民依然处于噪声污染之中。在向律师事务所咨询以后,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以相邻权环境噪声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法庭调查认定,某建筑公司排放的噪声尽管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