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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活化石,法律来保护(地方立法新实践)

   2020-12-28 1590
核心提示:长江活化石,法律来保护
 今年5月,《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6月6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地球上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中华鲟曾与恐龙同时期生活,距今已有1.4亿年历史,被誉为长江活化石。按照其生活习性,中华鲟常年在近海栖息生活,性成熟后,开始溯江而上,一直洄游到长江中上游进行繁殖,而后返回长江口,适应海水后回归大海;孵出的幼鱼则会洄游至长江口停留数月,逐渐适应海水,然后入海生活,直至性成熟后再进入长江进行繁殖。

“上海的长江口水域对于中华鲟来说,既是‘待产房’,又是‘幼儿园’。”上海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孙雷说,中华鲟独特的生活习性,让这条鱼的命运与长江紧紧联系在一起。近些年来,随着长江流域水域环境状况的不断恶化,水生生物资源急剧衰退。2005年,中华鲟监测数量不足500尾;2010年,中华鲟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保护物种,2013到2019这7年间,在长江口有5年没有监测到中华鲟的幼鱼。

“为中华鲟进行专门立法是完善上海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张国坤说,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上海已经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作了相应规定,但针对单一物种保护还缺乏专门的法规,中华鲟保护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通过一部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的合力。”张国坤说。

对中华鲟保护工作中所面临的难题,《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均作了有针对性的回应。比如要求上海市和相关区政府将中华鲟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中华鲟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求上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华鲟的生长、洄游、种群分布等建立调查档案并组织人工繁育。

力度更大的是,法规还规定实施开发利用活动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可能会对中华鲟产生影响的,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体现了条例的刚性和上海对中华鲟保护的决心。

同时,条例也注重凝聚中华鲟保护的社会共识。“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严禁伤害,但还会有市民问它能不能吃。”孙雷说,这主要是一些商贩在销售其他种类的鲟鱼时爱以中华鲟为噱头招揽顾客,对市民造成误导。对此,条例不仅明确了禁止生产、出售、收购、运输、食用中华鲟及其制品,还要求禁止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的名义进行营销宣传,违者进行处罚。

上海只是中华鲟生存栖息的一段流域,这部法只管上海一段,上游不保护有什么用?

“立法初期,已经考虑了这个问题。”孙雷说,法规就“区域协作”设置了专章,要求建立中华鲟保护管理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中华鲟保护管理的执法合作、科研合作、收容救护合作与遗传多样性保护合作,共同推动长江流域各地中华鲟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

为“一条鱼”立一部法,在地方立法史上尚属首次。不过,在张国坤看来,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一条鱼”上,“法规附则中明确,对于江豚、胭脂鱼、松江鲈等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同样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目的是以良法促善治,切实保护好中华鲟等长江珍稀水生生物,共推长江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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