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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污染防治蓝皮书:协调臭氧、PM2.5、VOCs、NOx关系是重点

   2020-12-02 1230
核心提示:近日,《中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蓝皮书(2020年)》发布,其中对臭氧污染的成因及来源、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等作了详细说明,并对接下来的臭氧污染治理提出了建议。
  历时13个月,凝聚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臭氧污染控制专业委员会20余家成员单位及百余名专家学者在大气臭氧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学共识和实践经验,2020年10月16日,《中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蓝皮书(2020年)》(以下简称“蓝皮书”)发布。
 
  《蓝皮书》针对当前我国日益突出的大气臭氧污染问题,从我国臭氧污染问题的现状与演变、臭氧污染的成因与来源、臭氧及其前体物防控技术进展等方面,介绍了我国臭氧污染防治的状况和思路,全书共7章。
 
  本文梳理了《蓝皮书》中的重点内容。
 
  当前我国臭氧污染防治面临啥问题:
 
  主要有三个。重点区域如何协调好PM2.5和臭氧或臭氧两大前体物(vocs和NOx)之间的关系。《蓝皮书》指出,京津冀和汾渭平原以PM2.5为重心的控制策略在臭氧防控方面可能存在短板,如何做到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是这些地区面临的技术难点。
 
  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要解决前体物VOCs和NOx精准调控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臭氧污染控制的科学认知与实际防控的可行性和可达性之间仍然存在脱节现象。
 
  最后,如何协调臭氧污染防控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是接下来的一大突破重点。在这一点上需要将常规防控与应急防控相结合,将末端和源头治理与四大(产业、能源、交通、用地)结构调整相结合。
 
  臭氧污染的成因及来源:
 
  VOCs 与 NOx是臭氧及二次 PM2.5 生成的重要前提物。《蓝皮书》中显示,城市地区至少有一半的 NOx 来自机动车排放,其余则主要由工业和电厂排放。
 
  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属于VOCs 控制区,其关键性物种为芳香烃和烯烃类,珠三角区域天然源 VOCs 贡献显著;在乡村、郊区等地区,臭氧生成多属于 NOx控制区或过渡区。
 
  臭氧前体物 VOCs 的来源可分为人为源和天然源,VOCs 人为源排放约为天然源排放的 1~2 倍。城市地区 VOCs 排放主要来自人为源,包括移动源、工业源、溶剂使用等。
 
  各地区 VOCs 重点行业呈现明显的差异性。通常城市地区的移动源 VOCs 排放对局地臭氧
 
  化学生成影响较大,溶剂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工业源等行业也相对重要。
 
  天然源排放在北京、上海、南京和四川占比为2%~15%,夏季高于冬季。
 
  需要指出的是,NOx 和 VOCs 排放源的贡献与实际大气的浓度贡献占比存在差异。
 
  城市或地区的臭氧来源大致包括全球背景、区域输送和本地生成三个方面。区域内排放前体物光化学反应是臭氧生成的主要来源,但外部输送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成渝地区的臭氧污染贡献不可忽视。
 
  其中提醒道,无锡、苏州和上海等东部地区臭氧及其前体物的区域输送,对下风向南京及西部地区的臭氧高污染具有重要作用;珠三角地区排放对夏季臭氧污染日的贡献达到 70%,秋季达到 50%;在珠三角秋季臭氧污染季节,排放源区一般对下风向40 km范围内的地区臭氧污染贡献大。
 
  对臭氧污染治理的建议:
 
  “十四五”期间,深入开展 PM2.5 和臭氧的协同控制研究,统筹考虑并制定不同层面 PM2.5 和臭氧污染的综合防治对策,制定具有地区差异化的 NOx 与 VOCs 协同减排策略;
 
  提出臭氧浓度和超标天数改善的具体目标,制定国家、区域、城市臭氧污染防治总体路线图,明确量化指标和完成时限,并进行考核;
 
  构建“减排目标—减排计划—减排方案—减排效果评估”的空气质量管控思路,加强臭氧污染防治顶层设计,成立国家级臭氧污染防治专家委员会,并明确国家与地方在臭氧污染管控上的职责分工。
 
  在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城市群,人为源排放量较高,前体物控制力度要高于其他地区才能改善臭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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