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源头控制,采用清洁代替原辅材料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改用水性、紫外线固化等低VOC含量涂料。对于金属家具制造企业,推广使用粉末涂料;充分使用水性胶粘剂,
其中,水性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水性涂料技术要求》(hj2537-2014)的要求;水性胶粘剂的VOCs含量应小于100mg/L,甲醛含量应小于100mg/kg。国家和省发布新标准时,含原辅材料的各类VOCs应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2、 过程控制
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生产、包装、运输、运输、使用、贮存等过程中应保持关闭,在使用时应随时取用,并在使用后及时密封,以减少挥发。
VOCs的相关工艺如展开(混合、混合等)、涂布(喷涂、浸涂、喷涂、辊涂、刷涂、涂布等)、粘接(胶合、热压、复合、层压等)、干燥(干燥、风干、风干等)、清洗(浸没、喷淋清洗、漂洗、洗涤、洗涤);等)在封闭负压的车间内进行,并设置排气管,集中收集、引进污染控制设施和收集有机废气。
3、 安装有效的VOCs废气处理设备
家具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设置应当包括:废气收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和排气筒。废气收集设施的排气管应按当地标准设置密封取样口,检测净化前后有机废气的浓度,不得有旁路或废气泄漏。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应具有有效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和净化有机废气的功能,并能反映废气流量、总VOCs浓度和总VOCs去除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小于15m。
4、 规范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规范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废气处理耗材的更换周期,记录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和VOCs含量,包括VOCs原辅材料的采购、使用和库存;包括VOCs原料和辅助材料的回收方法和回收量、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关键参数、废气处理耗材的购买和更换记录、使用后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运行;企业自检、自查和职工污染防治培训等。
污染修复完成后,企业还应及时通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单位基本情况、修复工程技术报告,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还应出具废气检测报告,内部管理台帐等配套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整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