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资格预审对潜在投标人不做数量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令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浊度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三家太少了,万一有一家不参与投标或者出现废标等情况,就不能正常招投标。三家太少了,万一有一家不参与投标或者出现废标等情况,就不能正常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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