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4.5.3条款的规定,住宅中是不允许有“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另外,条款中还规定5.3 隔声5.3.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5.3.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2、首先要让开发商处理,必须是在电梯机房里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