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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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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11回答 0 2017-05-25 13:13

噪音收费的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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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 一、对违规货运车辆的处罚依据 第一条 货运车辆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 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第二条 运输散装货物的机动车未采取措施,以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扬散、遗漏产生污染。 处罚理由:违反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 处罚标准:
1、运输颗粒状散装物料未采取措施,未超出车厢的,处以500元罚款;货物超出车厢的,处以1000元罚款;因扬散、遗漏产生污染的,处以2000元罚款; 2、运输粉尘物质未采取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罚款;危害后果轻微的,处以1000元罚款;危害后果较重的,处以2000元罚款;危害后果严重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条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罚款标准: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罚款;
2
、造成损害后果,但可以补救的,处以2万元罚款;
3、损害后果严重,无法补救的,处以5万元罚款。 二、对噪声污染的处罚依据 第一条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及饲养动物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
(二)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的;
(三)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产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 处罚理由: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
(四)项和第三、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标准: 1、造成后果较轻的,罚款100元。
2、造成后果较重的,罚款400元。 第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违反规定在夜间和午间使用蒸汽装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产生噪音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期限不得超过3日。 处罚理由: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罚款标准:
1
、干扰周围居民正常休息、生活的,罚款3000员;
2、对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罚款5000元;
3、多次查处拒不改正的,罚款10000元。 第三条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限期治理,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整顿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处罚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标准:
1、造成后果较轻的,限期治理并处5000元罚款。
2、造成后果严重的,限期整改并处罚2万元。 第四条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则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标准:
1
、造成后果较轻的,处500元罚款。
2
、造成后果较严重的,处800元罚款。
三、对占道经营的处罚依据 第一条 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罚款标准:
1
、初次发现的,处以200元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二条 在市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等公共场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持逾期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的,对其经营的物品以及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可采取查封或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商品,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强制措施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通知》。 处罚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罚款标准:
1、初次发现,处以100元罚款;
2、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条 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和经营场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罚款标准:
1、初次发现,处以100元罚款;拒不上交,处以500元罚款;
2、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条 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下罚款。(其中周围的含义是指摊点外沿外延2米范围。)  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罚款标准:
1、首次发现的,处以10元罚款;
2、再次违反的,处以20元罚款。 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列》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标准:
1、占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
2、占用面积在20-50平方米的,处以2000元罚款;
3、占用面积在51-100平方米的,处以5000元罚款;
4、占用面积在101-200平方米的,处以1万元罚款;
5
、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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