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日本新宇宙cosmosXP-3110 可燃气体检测仪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有毒气体toxic gas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释放源source of release
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污染源和厂界环境稽查.0.4检(探)测器detECtor
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 apparatus
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
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1044.1.235.1.25.3.13